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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因欠稅遭禁止處分,須俟所有滯欠稅捐全數繳清後,始得就禁止財產處分辦理塗銷財產因欠稅遭禁止處分,須俟所有滯欠稅捐全數繳清後,始得就禁止財產處分辦理塗銷
 
 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:有欠稅人反映其準備娶媳婦,因舊房子空間狹小,打算賣掉舊房子,換購大房子,於訂定出售房屋買賣契約並收取訂金,準備辦理過戶手續時,卻發現因欠繳稅捐230萬餘元,該筆房屋被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,欠稅案件並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;欠稅人因欠稅金額高,無法一次繳清,乃開立支票分期繳納欠稅,並請求塗銷禁止處分,遭該局否准,應如何解決?
 
該局說明,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,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,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,通知有關機關,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;欠稅人雖已開立支票分期繳納,惟基於稅捐保全,仍須俟所有滯欠稅捐全數繳清後,始得就禁止財產處分辦理塗銷,俾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。
 
該欠稅人表示已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,有履約及資金需求壓力,強力請求准予塗銷禁止處分,該局再向其說明,若能將出售價款繳清全數應納稅捐者,稽徵機關將全力配合於繳清當日立即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。
 
為順利完成房屋過戶手續,該欠稅人遂與買受人約定於銀行繳交價款,同時繳納全數應納稅額,且當日將繳款證明書送交所轄稽徵機關,該稽徵機關與銀行照會確定收訖全數應納稅款後,立即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作業,並通知該欠稅人已完成塗銷禁止處分登記,就可完成買賣權利變更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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